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辖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创新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贾哲,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楼**1901v>
法定代表人:孙延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通衢路**
法定代表人:马朝信,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浪潮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东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韩占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浪潮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311民初8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洛阳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正线风水电安装及设备区装修施工LYGD1-JDSG-05标段》项目,工程范围为:夹马营站(不含)~启明南路站~塔湾站~史家湾站~杨湾站~线路终点,该工程所在地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故被告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
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311民初88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仍由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虽然与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有所谓的联合施工协议,但从该协议的约定内容可以看出:该协议没有约定与施工有关的任何内容,约定的大多是关于投资钱款的问题,另外该协议约定是去违法分包地铁项目,该协议约定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或者该协议名为联合施工实为资金借用协议,本案应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若人民法院认定上述协议为施工合同,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属不当,实属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主体规避法律,侵害相关主体合法权益;2.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求的不是工程款项,而是垫付资金和损失,从诉讼内容本身来看,本案也应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3.上述联合施工协议约定的所谓的工程范围中的杨湾站属于洛阳市洛龙区李村镇,按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所述,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4.本案纠纷和诉求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不存在任何关系,明显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的范围,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上述裁定明显与其裁定所引司法解释相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内部联合施工协议》中的《洛阳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正线风水电安装及设备区装修工程施工LYGD1-JDSG-05标段》的联合施工事宜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该争议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涉案工程范围为:夹马营站(不含)~启明南路站~塔湾站~史家湾站~杨湾站~线路终点。其中“夹马营站(不含)~启明南路站~塔湾站~史家湾站”所在辖区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杨湾站~线路终点”所在辖区为洛阳市洛龙区,即涉案工程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辖区和洛阳市洛龙区辖区内均有工程,故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和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选择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311民初885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赵河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梁希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