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4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19层1901。
法定代表人:孙延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3日生,回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原审被告: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23楼。
法定代表人:马朝信,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创新大厦5楼A508室。
法定代表人:贾哲,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4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4民初8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5元,均由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春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安 超
书 记 员 高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