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02执保30号
**业、安康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泽森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业与被申请人安康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泽森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2)陕0902民初39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业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相关等价值财产1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业于2022年2月28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交撤回对安康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泽森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予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撤回本院(2022)陕0902执保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于2022年3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