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康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02民初3419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岚皋县,身份证号码: 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滨区流水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镇XX镇 长。 被告:安康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 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 ***,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 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汉滨区流水镇人民政府、安康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后,原告未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毛  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