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安康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02民初3419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岚皋县,身份证号码:
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滨区流水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镇XX镇
长。
被告:安康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
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
***,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
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汉滨区流水镇人民政府、安康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后,原告未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毛 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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