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省腾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
法定代表人:周慧,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咸嘉湖西路67号佳兴国际汇广场公寓楼28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省腾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1楼113房。
法定代表人:曹修文。
上诉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省腾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34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永文
审 判 员 陈 学
审 判 员 眭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梅 璐
书 记 员 朱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