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

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003执8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1003执8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廖见太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