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开源机电商行、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9187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开源机电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南湖市场建材城五金区3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102600352976。
经营者:全圣洲。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咸嘉湖西路67号佳兴国际汇广场公寓楼2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74487297Q。
法定代表人:朱新建。
被申请人:朱新建,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开源机电商行与被申请人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朱新建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车辆一台(车辆型号为SALAN2V6)及查封了担保人全圣洲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人民东路仁和、香堤雅境蒸蒸日上阁G栋1103房(权证号码: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的房产。2019年1月29日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开源机电商行以其与被申请人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朱新建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车辆及担保人全圣洲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人民东路仁和、香堤雅境蒸蒸日上阁G栋1103房(权证号码: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冻结手续。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开源机电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朱新建名下车牌号为湘A×××××车辆的查封、冻结手续。
二、解除对担保人全圣洲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人民东路仁和、香堤雅境蒸蒸日上阁G栋1103房(权证号码: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冻结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蓓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