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9187号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开源机电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南湖市场建材城五金区3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102600352976。
经营者:全圣洲。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咸嘉湖西路67号佳兴国际汇广场公寓楼2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74487297Q。
法定代表人:朱新建。
被申请人:朱新建,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开源机电商行诉被申请人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开源机电商行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1795.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开源机电商行的经营者全圣洲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人民东路仁和、香堤雅境蒸蒸日上阁G栋1103房(权证号码: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开源机电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1795.93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
二、如被申请人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建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三、查封担保人全圣洲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人民东路仁和、香堤雅境蒸蒸日上阁G栋1103房(权证号码: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蓓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