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4516浏阳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81执4516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瞿查清的银行存款1516792.9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于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瞿查清的银行存款1516792.9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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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