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81执4517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工业园金源给排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大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5423.48元(未计算利息和申请执行费)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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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左*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