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民初5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弘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郑州市超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中,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鲁山县弘博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郑州市超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0423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国会
审判员*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东
书记员尚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