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汇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4962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汇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西三环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2211135G。
法定代表人:*小礼。
被告:***,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汇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0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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