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3民初9703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佳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该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佳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琪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430元及延迟付款的利息,自2022年3月1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市场同期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西安市XX宾馆有限XX宾馆消防安全改造项目,位于碑林区XX路XX号,按照合同约定,消防验收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法律规定,如期完成该项目,并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原、被告进行了结算,总工程款为127430元,被告支付了50000元工程款后,无故拖欠工程款77430元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为各种理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佳棋公司辩称,其公司已向原告超付合同款,原告无权向其主张工程款。其公司因原告分包实施的案涉项目,扣除已移交的剩余材料费用20030元,代为支付维修费28000元,总计111030元。佳棋公司已然超付案涉合同款项,对于已超付部分款项,***公司依约应当予以返还,故其诉讼要求佳棋公司继续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将案涉项目中消防水系统工程另行违法分包,已构成严重违约,其实际并未实施该部分工程,无权主张工程款。案涉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增加水泵房及高位水箱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原、被告协商后,确定由原告实施该变更增量工程,该部分工程价款为45000元。此后,因该部分质量存在问题,经调查得知,该工程由原告违法分包给了***个人,原告未向***付过款,***作为实际是公认的向原告索要欠款无果后,遂向佳棋公司主张。原告违法分包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拒付该部分工程款,加之该工程由***完成,原告并未实际参与,故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该部分工程款。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佳棋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退还超付的工程款25654元。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维修费44000元及违约金1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6日,佳棋公司与***公司签订《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劳务合同》,约定XX宾馆消防安全改造项目分包由***公司事实,合同价款按照综合单价和工程实际发生量据实结算。其中,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疏散系统、电气火灾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CRT单价为每个报警设备点60元,防火门监控系统单价为8000元。付款方式为***公司隐蔽工程结束后,待佳棋公司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消防检测结束后,三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消防验收后,三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上述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案涉项目于2022年2月底基本竣工。2022年3月11日,因***公司施工质量存在诸多问题,佳棋公司发函要求其进行整改维修,且应在3月16日之前全部整改完毕,每逾期一天罚款5000元。***公司收到函件后,不予履行自身维修整改义务,无奈之下佳棋公司只能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于2022年4月8日维修完毕,产生维修费28000。因***公司拒不履行维修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因此产生的维修费及相应违约金,***公司应当予以承担。2022年4月16日,佳棋公司委托合作单位陕西恒基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就案涉项目进行核实并签订《工程量确认单》,确定案涉合同价款为71720元。因***的安装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案涉项目至今未能通过消防检测及消防验收,故剩余20%的合同价款不具备支付条件,佳棋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的价款为57376元。施工过程中,佳棋公司已经委托陕西恒基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50000元,此外,***恶意欠薪13000元,为保障项目顺利开展,佳棋公司将该款支付,且***超出图纸材料量上报所需材料,导致施工完毕后,仍有部分材料未使用,剩余材料对应的价款为20030元,应在合同中予以扣除。经计算,对于超付部分25654元,***公司应予返还。
原告(反诉被告)***公司辩称,反诉人诉称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佳棋公司欠付***公司工程款77430元,佳棋公司主张超付的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佳棋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系与第三人串通伪造,第三人向佳棋公司出具的三张收条金额为28000元,用途全部为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第三人作为经营主体,其工程款全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无材料、利润、管理等费用,与工程组价的基本方法背离,与客观事实不符,***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佳棋公司的违约金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告知函》所载泵房与高位水箱问题并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告知函》系佳棋公司单方发送,未与***公司就违约金达成合意,该标准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违约金的标准不能高于实际损失的30%,佳棋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高达110000元,超出合同价款的一倍,于法无据,请求驳回佳棋公司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围绕其本诉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案涉项目招标结果公示、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劳务合同,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属实。2.工程量确认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确认的施工量。3.通话录音,证明被告认可桥架、模块箱移位为原告的施工内容,该两项费用为7400元。被告(反诉原告)佳棋公司之争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其公司已经超付了工程款,应以最终的结算单为准。经审查,原告提供证据真实,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反诉原告)围绕其本诉答辩意见及反诉请求一并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劳务合同、工程量确认单及情况说明、整改通知书,证明合同价款双方确认后为71720元。2.聊天记录、现金收条、材料清单,证明为保证施工顺利,***公司欠付的农民工工资由佳棋公司支付,且***公司超出图纸范围上报材料,导致剩余材料20030元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3.聊天记录、结算协议书、现金收条,证明***公司违法分包工程,无权向其公司主张工程款。4.整改通知单、告知函及送达凭证,证明因***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佳棋公司自行维修产生维修费28000元,因此产生的维修费及违约金,***公司应予承担。5.工程罚款单、罚款单、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凭证、消防维修施工合同、消防维修施工合同、现金收条、工程罚款单、罚款单、罚款单送达凭证及微信发送记录、工程整改通知单。原告***质证对合同、工程量确认单、聊天记录、结算协议书、罚款单真实性认可,对其余证据真实性不认可。经审查,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围绕其反诉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告知函、维修视频及图片、手机录音及文字整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佳棋公司曾向其公司发出告知单,告知故障,其公司维修后未发现质量问题,而是消防电话异响,并非***公司保修范围。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佳棋公司在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反复报修,阻碍检修,损害了***公司的权益。被告质证对证据1认可,证据2不认可,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整改,故对其进行处罚。经审查,对原告反诉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庭审查明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1年9月6日签订《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劳务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位于XX宾馆有限XX宾馆消防安全改造项目,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工程内容及范围为:消防图纸所有的消防电系统、其中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CRT(图形显示装置)等,工期自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20日,2020年9月15日要确保本工程的隐蔽工程(布管、穿线)结束,要求确保完成本工程,本工程质量等级要求为合格。原告隐蔽工程结束后,待被告佳棋公司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告佳棋公司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40%;原告将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后,联动正常,三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40%;消防检测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10%;消防验收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10%。合同约定原告依据图纸、编制施工工艺,按照图纸、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佳棋公司可委派质量安全员及技术人员对原告的施工质量予以监督检查,若发现有质量及安全隐患,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无条件整改至工程合格,除合同的付款方式以外,被告不再向原告注入任何形式的周转资金;被告有权对因原告施工安全、质量不合格及业主单位反馈的意见所造成的损失大小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因被告材料未进场,造成的工期顺延及其他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责任。原告应当服从被告统一管理,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服从管理,工程质量不合格,被告有权进行罚款处理(甚至强令其退场),并在停工整改期间不支付工程款。原告不得将该合同再行分包或进行肢解分包,否则一经发现被告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原告即刻撤场,且有权拒付未付工程款,必要时将追究其经济等相关责任;原告应节约用料,主材用量严格按照图纸使用,如因原告返工、大材小用等原因造成的材料浪费或者不合理的超出图纸材料量,超出部分的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案涉工程质保期两年,原告承担质保期内维修责任。合同另对原、被告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22年4月16日,双方就工程量签订确认单,载明已完成工程量:1.火灾报警点位639个;2.电气火灾点位12个;3.电源监控11个;4.应急照明348个;5.消防广播52个;6.防火门监控系统已完成(8000元);共计完成1062个点位;以上点位调试、联动已完成;确认单位为陕西恒基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被告工作人员在微信中确定将点位单价从60元/个变更为65元/个,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双方就合同总价款及未付款持争议,故成讼。
另,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前往案涉工程点长城宾馆现场勘查,除部分配件脱落未见明显异常,案涉工程尚在质保期内。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主张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变更后为127430元,经审查原告提交证据,已完成点位应以2022年4月16日工程量确认单为准,点位1062个,按照双方微信中变更的单价65元/个计算为69030元;对于防火门监控系统8000元,因在该确认单中记载,对该费用予以确认;对于泵房费用40000元及桥架费2400元、应急灯3000元、电井端子箱移位费5000元,原告金提交由2022年3月18日的通话录音,未提供对应票据,且双方的工程量确认单形成时间晚于该通话时间,双方应以最终书面工程量结算单作为依据;依据双方证据,认可原告上述费用77030元,扣除已付款50000元,被告应向原告付款27030元。对于逾期付款利息一节,双方已就工程量确认,被告应积极付款,被告抗辩案涉消防设备未经验收,但经实地勘查,该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逾期付款属实,对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1.5%为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予以认定,起算时间自双方确认工程量后三日起算,即从2020年4月19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至于被告反诉要求原告退还超付的工程款25654元一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维修费44000元及违约金120000元之诉请,经本院现场勘查,并未见明显异常,且案涉工程尚在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应及时告知原告进行合理修缮,被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支出,对被告该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佳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703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佳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本金270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4月1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佳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4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7元、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佳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同上述款项一并直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204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佳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