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05民初1595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大方预应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康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赵德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大方预应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沂康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赵德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大方预应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大方预应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康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赵德淑的起诉。
审 判 长 茹 宇
人民陪审员 任治海
人民陪审员 马政婷
书 记 员 芦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