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大方预应力有限公司

开封市大方预应力有限公司、河南冠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1902号
原告:开封市大方预应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55574613XU。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芦花岗转盘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黄晓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青,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冠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9F9FX90L。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冯庄东路西、万泉路北正商城6号院4座2单元903室。
法定代表人:常洋。
原告开封市大方预应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冠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开封市大方预应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履行,现原告开封市大方预应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大方预应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元,由原告开封市大方预应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海波
书 记 员  陈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