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3财保342号
申请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山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13007023。
法定代表人:吴加兴。
被申请人:安吉县孝丰镇城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城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523573998875C。
董事长:王才华。
申请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吉县孝丰镇城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23087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吉县孝丰镇城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价值23087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吉县孝丰镇城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2308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230878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230878元为限。
财产保全费1675元,由申请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黄银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