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上诉人安徽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民初3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安徽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本案案由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工程承包合同》,不是签订挂靠协议,上诉人不是国有企业,也不是集体企业法人,不具备挂靠经营的主体资格,且涉案工程前后有***、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施工,并非被上诉人一人进行,本案实际上系工程转包行为,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地点,承包方式、工程质量、合同价款等,被上诉人***以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给付拖欠工程款,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在淮南市山南新区,故本案应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移送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民初318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根
审判员***
审判员魏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