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蓝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曹庵镇宋王村淮南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四号厂房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Q4QF14。
法定代表人:庞德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龙凤嘉园18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22680K。
法定代表人:孙培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淮南市蓝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403民初2439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安徽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195510.71元,执行费2833元,均未执行。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国宏
审判员 钱家勇
审判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