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终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龙凤嘉园18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22680K(1-1)。

法定代表人:孙培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智公司)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众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培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被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04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江志珍

审 判 员 代 奇

审 判 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钰媛

书 记 员 张慧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