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终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龙凤嘉园18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22680K(1-1)。
法定代表人:孙培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智公司)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众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培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被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04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江志珍
审 判 员 代 奇
审 判 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钰媛
书 记 员 张慧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