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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03民初755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40100355122680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安徽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