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宝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3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TXGNUXP。
法定代表人:余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宝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9737194X4。
法定代表人:阎新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宝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8)陕0403民初1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宝贞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安宝贞置业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150000元及违约金116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32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宝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19年8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403执2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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