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8260号
原告: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均田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郑贤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莹,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菡,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华南五金机电**11街****。
法定代表人:余云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合阳,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海建,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
原告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海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22年1月19日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邹 海
书 记 员 李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