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利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2917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第二幼儿园家属院,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103115714。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榆林市榆阳区XX中心工作者。
被告:陕西利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2194984XF。
法定代表人:胡净涵,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77117N。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利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宏宾
二○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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