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利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利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2020)陕0802民初2917

原告:***,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第二幼儿园家属院,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103115714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榆林市榆阳区XX中心工作者。

被告:陕西利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2194984XF

法定代表人:胡净涵,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77117N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利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负担。

 

 

        杨宏宾

 

 

 

二○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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