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利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荣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4民初8306号 原告:西安热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荣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陕西利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热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荣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利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热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热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