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4民初8306号
原告:西安热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荣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陕西利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热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荣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利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热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热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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