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瀍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孟津县自然资源局、洛阳瀍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0322行审270号
申请执行人孟津县自然资源局。住址:孟津县会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孟津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洛阳瀍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孟津县城关镇瀍源村。
申请执行人孟津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孟国土资执罚[2018]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孟津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洛阳瀍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孟国土资执罚[2018]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洛阳瀍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孟津县自然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洛阳瀍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城关镇缠阳村7605.6平方米土地。
本院认为,孟津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孟国土资执罚[2018]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不具有可执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孟国土资执罚[2018]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申请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群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