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1897号
原告(反诉被告):洛阳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中州西路**金地苑**楼**。
法定代表人:罗高,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满,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委托代理人:陈晋,河南乾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洛阳瀍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瀍阳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廛欣,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卫东、李洋,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瀍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洛阳瀍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经审查符合反诉条件,本院予以受理。原告洛阳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又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洛阳瀍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已完工工程量价款进行鉴定。因双方当事人多次要求答辩期、举证期,且被告所申请的鉴定亦有必要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通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郭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