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路俊周、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25525号
申请执行人:路俊周,男性,1964年9月23日出生,410521196409230016,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性,1968年2月26日出生,410521196802264589,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410581095255830Q,住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南路嘉亿东方大厦2810室;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8月16日出生,410521196808164511,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3日生效的(2019)豫0105民初23964号判决,于2019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路俊**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28800元(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被告河南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路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6元,保全费2664元,由被告***、被告***、被告河南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伯文分社的账户000001120598919140130001存款35328.09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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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