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229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凤山县。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凤山县。
被申请人:广西建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曾笳。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建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结算工程款中的90915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保单号为PZDM201845270000000018的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结算工程款中的909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
案件申请费92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