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402民初9号
原告: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源县71团。
诉讼代表人:任勇刚,该公司管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被告: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东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滕有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成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