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402民初513号
原告: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农四师七十一团。
诉讼代表人:任勇刚,破产管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豪,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东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滕有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源县双新环保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尹素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 颖
书 记 员 谢展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