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民申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东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滕有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宁庚,男,194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再审申请人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14)年伊民初字第033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经查账,认可借到被申请人**款50万元的事实,故申请撤回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仝新山

审 判 员 阿丽拉

审 判 员 马雯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努巴克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