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民申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东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滕有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宁庚,男,194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再审申请人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14)年伊民初字第033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经查账,认可借到被申请人**款50万元的事实,故申请撤回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仝新山
审 判 员 阿丽拉
审 判 员 马雯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努巴克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