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伟业隆起重队与广东铭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25768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上述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伟业隆起重队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芸
书记员 蔡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