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25768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上述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伟业隆起重队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芸
书记员 蔡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