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广东铭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民终1481号
上诉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铭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6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免收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莹 审 判 员  侯 进 审 判 员  禤敏婷
法官助理  张湘洁 书 记 员  邹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