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605民初16879号
原告广东铭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审查,原告与被告签订《佛山市诺德安达学校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变配电工程专业分包》,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施工完毕,并经业主方佛山市翊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和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西樵供电所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工程款给原告。虽然双方并没有约定具体明确的付款时间,但原告在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2020年7月30日寄送了起诉书及开庭传票,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绝到庭对原告的起诉意见进行抗辩,也不举证证明其已付工程款的情况及阻却支付工程款的理由,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本院采信原告所称,确认原告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2028279.1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0万元后,被告应当支付余下的工程款1528279.14元给原告。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佛山市诺德安达学校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由被告中标负责总承包,业主为佛山市翊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10日的《佛山市诺德安达学校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变配电工程专业分包》,约定:被告将佛山市诺德安达学校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变配电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分包的工程范围为变配电安装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从2019年2月15日起至4月14日;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合同含税价为2028279.14元(合同价款为本合同的最高限额,并以最终结算价格为准,超出的金额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审核,并向分包人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承包人对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材料,分包人应当提交修正后的结算申请单,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结算申请单后28日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分包人提交的结算申请单。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9年4月18日,佛山市诺德安达学校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变配电工程专业分包工程经业主方佛山市翊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和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西樵供电所竣工验收合格,认为施工单位(即原告)的施工现场符合图纸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2019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转账50万元工程款,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发票。
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铭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28279.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554.5元,减半收取计9277.25元(原告已预交9277.2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爱文
书记员 陈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