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045号
申请人:广东铭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大道旁土名“路东”地段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4518607Y。
法定代表人:梁耀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思婷,系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6、07、08单元,第五楼自编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李钦。
被申请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庄镇禅港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04618318。
法定代表人:张**。
被申请人:上海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663号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549989。
法定代表人:张翼。
申请人广东铭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6378号】,申请人广东铭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72453.96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铭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72453.96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铭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