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15361号
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江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佛山江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某公司)、佛山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江某公司向某星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2.江某公司向某星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某某公司对江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某某公司对某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某某公司对某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1日,某甲公司在投标有效期内,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上坤云峰路项目供电配套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江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汇入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并向江某公司提供了项目招标所需的相关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招标有效期为从2022年4月12日起算,共计90日历天,原定回标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后延期至2022年4月27日;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投标人可在“上坤招采平台”上查询是否中标。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个日历日内启动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2022年9月15日,某甲公司收到江某公司关于退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并及时按照江某公司的要求向江某公司发送了《投标保证金退费申请》。但截至起诉之日,“上坤招采平台”已经暂停使用,经某甲公司多次催告,江某公司仍未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另外,根据某甲公司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可知,某某公司系江某公司的法人独资股东、某某公司系某某公司的法人独资股东、某某公司系某某公司的法人独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其公司的财产,某某公司应对江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某公司应对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某公司应对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某甲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四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某甲公司举证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22年4月11日,某甲公司向江某公司支付佛山市南海区上坤云峰路项目供电配套工程投标保证金500000元。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投标人可在上坤招采平台上查询是否中标,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后7个日历日内启动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2022年9月15日,某甲公司向江某公司投标联系人发出投标保证金退款申请,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江某公司未退还。
江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公司是江某公司股东。某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公司是某某公司股东。某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公司是某某公司股东。
庭审中,某甲公司陈述其在2022年9月15日左右已无法登录上坤招采平台,江某公司因资金断裂,案涉工程没有做。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向江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现无证据证明某甲公司已中标或有违约行为,某甲公司请求江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甲公司请求江某公司自2022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江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公司是江某公司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某某公司应对江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某公司作为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某公司作为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某甲公司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佛山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佛山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对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8899.87元(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江某置业有限公司、佛山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