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7民初2243号之三
原告:***,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年华,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吉福路12公里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723765424。
法定代表人:曾庆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小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