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辖终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9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总部商务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高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迪娜,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266号江海智汇园A2楼3033。
法定代表人:葛纬,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南通首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银河路588号新华城市家园沿街商铺105铺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民。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
原审被告: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吉福路12公里北侧。
法定代表人:曾庆斌。
上诉人***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原审被告南通首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首威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集团公司)、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绿巨人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苏0612民初50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创公司上诉称,案涉票据出票行为发生地、出票人***创公司及收票人江西绿巨人公司间的票据权利义务发生地以及出票人及承兑人的工商注册地址均为桂林市七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创公司住所地的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江***公司作为案涉票据的持票人,因提示付款被拒,向出票人***创公司以及前手背书人南通首威公司、融创集团公司、江西绿巨人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诉请各被告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等,属票据追索权纠纷范畴,应当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案涉票据的支付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南通首威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南通高新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江***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荣花
审 判 员 杨 谦
审 判 员 周祖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文静
书 记 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