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2461号
原告:***,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吉福路12公里北侧。
法定代表人:曾庆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秦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琪琪,女,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娟,女,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裴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