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4451号
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10209802H,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欢欢,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723××××,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吉福路12公里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已减半)3657元,由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