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222执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吉福路12公里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72376542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始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太平镇兴平路66号梧桐香岸9栋4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081247434Q。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始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222民初84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582613元、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合计36747元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程序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始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确认被执行人已实际给付50万元,和用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折抵2042335元债务。此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和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19360元,执行到位2542335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费28594元。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222执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飙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