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中云移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吉福路12公里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72376542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县中云移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望江大道移民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59254444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诚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7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3988423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巨人公司)因与上诉人云阳县中云移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云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诚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5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绿巨人公司在一审中对鉴定机构更换鉴定人员以及更换后的鉴定人***的鉴定资质提出异议,***出庭接受质询时**“**、**、***都是鉴定人员之一,在出具结果时仅有两人署名符合鉴定要求。鉴定资格问题,**专业是土建工程,根据造价师管理条例,土建涵盖范围本项目道路等,有相应鉴定能力。***虽然是安装工程,本工程涉及管网安装,也具有相应资格。鉴定组人员未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成员名单,在鉴定过程中没有变更鉴定人员”后,一审法院未查明鉴定机构是否变更了鉴定人员以及变更后的鉴定人***是否具有案涉工程的鉴定资质,直接采信鉴定意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关于鉴定机构是否变更鉴定人员的问题。本院根据造价鉴定报告书及附件《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所载明的内容查明:鉴定机构中道明华建设项目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接受一审法院的委托对案涉工程造价、损失等予以鉴定,***的专业为安装工程,其于2022年2月1日由原来的聘用单位四川鼎恒永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注册登记到本案的鉴定机构中道明华建设项目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机构组织了现场勘验但未制作勘验笔录,绿巨人公司二审当庭**参与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员是两名女同志,中云公司**未参与现场勘验活动。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明确载明“主鉴定人**、**,辅助鉴定人***、***,落款的鉴定人为**、审核人**、负责人***”。该征求意见稿附件《***》只有承诺人**的签名,造价工程师证书也只有**和**的证书。故,从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资料来看,不能证明征求意见稿作出(2022年7月25日)以前,***参与了案涉工程前期的鉴定工作。故***在一审中关于三人参与鉴定、两人署名的**,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在本案中是否具有鉴定资质的问题。虽然案涉《施工合同》的施工内容为修建道路、功能场地、排水给水管网、场地绿化等配套设施工程,鉴定报告书的分项栏目中有青龙梯服务区电气、给排水工程,***一审中出庭接受质询时也**案涉工程涉及管网安装。但二审中,案涉工程的前期和后期施工人均**,前期施工的绿巨人公司已完工程中只有土建和部分绿化工程,不包括安装工程,安装工程由后期施工的诚信公司经过重新招投标以后才完成,中云公司当庭表示对两个施工人提出的绿巨人公司已完工程范围不清楚。本案中,因绿巨人公司未能完成其与中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工程的施工内容,故绿巨人公司已完成的工程中是否包括安装工程是确认***对案涉工程是否具有鉴定资质的关键依据。一审法院未查明案涉工程是否包括安装工程、***是否具有案涉工程的鉴定资质,而直接采信鉴定意见,属于证据采信不当。
综上,鉴于二审出现新事实,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5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900元、上诉人云阳县中云移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66元,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熊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