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田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田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田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4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1048号
原告***。
被告浙江田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金龙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田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金可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