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田野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西郊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浙江田野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9493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西郊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30702A9709536X7。
法定代表人:陈培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华欣,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田野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金龙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51948070C。
法定代表人:项建忠。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西郊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浙江田野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西郊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西郊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94元,减半收取计10647元,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西郊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肖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冀留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