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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5028号
原告:湖南淳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山水印象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曙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田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金龙路**/span>
法定代表人:项建忠。
原告湖南淳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田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部分义务,原告湖南淳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淳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淳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62元,由原告湖南淳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波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何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