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2民初6744号
原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雅畈二村金盘漓。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项某,执行董事。
原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予以立案。原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江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