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国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广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执恢1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国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三路398号麓***家园1栋N**25层2521号,统一信用社代码9143010067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市***人民东路,统一信用社代码9144088319467033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国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公司已履行执行款132万元(含执行费2万元),本院另于2023年4月17日、2023年5月21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公司所有的登记在第三人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拍卖,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国隆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就案涉财产处置再次进行了协商,申请执行人国隆公司对案涉财产不接受以物抵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由双方庭外协商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9执恢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