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2301执7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金穗花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金穗花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301民初59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新疆金穗花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前支付原告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975,000元;二、被告新疆金穗花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须承担逾期违约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付清为止;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新疆金穗花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新疆金穗花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作为投保人的保险,本案已冻结,(冻结期限三年:自2024年1月29日起至2027年1月28日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无财产信息;
三、前往昌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金穗花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
四、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前往昌吉市乌伊西路南侧162号瑞鑫雅商务宾馆与昌吉市军户农场香郁路恩泽巷3栋3号走访调查,经核查,未查到上述两处地址及财产线索;
五、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982,223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982,22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如需续冻、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