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2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城郊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937739340。
法定代表人:吴相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文,福建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行政办公大楼8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490924021。
法定代表人:庄清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水波,福建杰斐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秋松,福建杰斐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程序不当,且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39.2及上诉人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42.07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邹跃光
审 判 员 林 莉
审 判 员 王梓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阿娇
书 记 员 洪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