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1民初506号
原告:漳州市逸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霞谭村郭厝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1QM4M0U。
法定代表人:汤德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志昆,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皇城,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行政办公大楼8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490924021。
法定代表人:庄清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漳州市逸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逸宏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市逸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伟煌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亚香